城鎮低保申請條件:
凡持有我縣非農業戶口的城市(鎮、鄉)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同時扶養人、撫養人、贍養人又無扶養、撫養、贍養能力,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內江不能享受城鎮低保的情況
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具有我縣戶籍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內江市保障標準為年人均純收入2460元),同時扶養人、撫養人、贍養人又無扶養、撫養、贍養能力,可以向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內江不能享受農村低保的情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首次申請對象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人配偶為外地戶口或農業戶口的,需提供婚姻證明及其子女的出生證明;
3.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員收入及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家庭收入證明:
(1)在職上崗職工和進就業中心下崗職工的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填寫,并加蓋公章。
(2)離退休人員由發放養老金的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3)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需提供由發放失業救濟金的單位出具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數額、期限等相關證明。
(4)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出具縣(區)民政部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重殘人員需提供殘疾證。
農轉非人員申請城鎮低保時,應提供原農村戶籍所在鎮(鄉)、村、組出具的土地移交、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戶籍證明
3.戶主身份證
4.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殘疾或患病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理流程:
1.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如實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2.保障金的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并張榜公布初審結果,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3.保障對象的審批。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初審上報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上報的材料做出決定。
4.對決定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決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將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資金等內容向社會張榜公布,并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內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內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400元/月.人
內江農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內江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2460元/年.人。
內江符合低保家庭成員的情況
1.分類管理:
(1)對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年復核一次;
(2)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半年復核一次;
(3)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季復核一次。
2分類施保:
(1)城市居民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和扶養人的城市貧困居民,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其原來享受生活救濟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仍執行原標準;其他保障對象按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
(2)在市、縣(區)福利院集中供養的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隨其調整而調整。
(3)凡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的,視為無力提供贍(撫、扶)養費;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的,高于部分的50%計算為贍(撫、扶)養費除以被贍(撫、扶)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贍(撫、扶)養人的費用。多子女家庭,應計算其贍(撫、扶)養費總和。贍(撫、扶)養費若有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協議的,以法定依據為準。贍(撫、扶)養費達到當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農村貧困家庭的困難程度實施分類救助。
對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客觀原因,造成家庭常年貧困的,給予重點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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