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屬佛山本市戶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口所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都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2、但是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救濟:
(1)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有超出家庭人員居住面積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
(3)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參加勞動的;
(4)違反《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1.戶主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
3.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4.《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1、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申請表、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居(村)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3、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
4、區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并確定救濟數額后,下發《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按月將低保金存入救濟對象銀行帳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經批準可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家庭,憑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救濟金。居(村)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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