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
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1、個人申請
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申請表、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居委會審查
居(村)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3、鎮政府或主管部門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
4、縣民政局審批
區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并確定救濟數額后,下發《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按月將低保金存入救濟對象銀行帳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領取低保金
經批準可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家庭,憑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救濟金。居(村)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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