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和家庭經濟狀況的確定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服刑人員;
(三)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二條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三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十)政府給予的良種補貼以及其他強農惠農資金;
(十一)見義勇為獎勵資金;
(十二)“十二五”期間內城鄉居民社會基礎養老金;
(十三)區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不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區縣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和家庭財產收入認定辦法,并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 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個人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及其相關委托書、授權書。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在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的協助下對低保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民主評議。入戶調查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評人員的三分之二,并有所有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評議情況在公示欄公示7天以上且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對評議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七條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區縣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低保經辦人員及村(居)委干部近親屬申請低保的,必須全部入戶調查。并委托鄉鎮、村委會在公示欄公示7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從批準之月起領取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條嚴格執行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內容要詳細(包括戶主姓名、家庭成員人數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擬定保障類別、補差金額等相關內容)。村(居)委要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對低保對象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納稅、住房公積金等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臺,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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