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蕪湖市市區戶籍(不包括縣);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95元;
3.下面三種情況不要出示收入證明:
有殘疾證人員(聾啞除外);
13種大病(出示醫院的診斷證明、出院小結);
勞動部門鑒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4.沒有收入證明也不符合3)的三種情況,以1040元核定;
5.特殊情況:對于Ⅱ級以上重度殘疾申報個人低保需要家庭人均收入不得超過900元整
1.個人書面申請
2.家庭全體成員戶口本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4.家庭成員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①殘疾證、重大疾病醫學診斷證明、勞動部門鑒定;②結婚證、離婚證、學生證;③房產證、租賃合同;④三個月的家庭水、電、氣、電話費繳費憑證等)
5.家庭成員及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的收入證明材料(退休養老金工資復印件、有工作單位由用工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蓋章的個人收入證明及實發工資表復印件)
6.申請人2寸照片4張
7.由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1.申請城鄉低保待遇,原則上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
2.申請人應如實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誠信申報承諾書》并簽字確認,同時授權管理機關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查詢。
3.鄉鎮(街道)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周內,通過縣區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等信息進行核對。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入戶調查,了解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簽字。
4.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街道)應在1周內組織民主評議(聽證),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參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低于總人數的2/3;有條件的地方,縣區民政部門可派員參加。
5.對經民主評議(聽證)無異議的申請,鄉鎮(街道)應在3日內對其是否納入低保提出建議并進行公示,同時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對民主評議(聽證)有較大異議的申請,應重新調查核實家庭經濟狀況。
6.縣區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審核意見及所有材料進行審查,1周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擬批準的低保家庭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批準給予低保待遇,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7.對符合條件的,從受理之日起,縣區民政部門原則上在1個月內予以辦結,并從批準享受之月起,按月發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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