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所有對象建立健全檔案;按程序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季度核查、年度復核。
第二十條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
低保家庭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低保家庭實行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農村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公示中應當保護農村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農村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農村低保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農村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區縣、鄉鎮(街道)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鎮(街道)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檔;市、區縣建立農村低保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徽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全省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
第五章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五)不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工作嚴重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對群眾來信來訪處理不當,引發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及其他惡性事件的。
第二十七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情節較輕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條各區縣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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