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皇島市出臺并實施《秦皇島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放寬了居住證申領條件,擴大了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范圍。
《辦法》對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簽發等全流程進行了規范,對“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放寬了申領條件,規定“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已滿半年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申領居住證不受規定的登記時間限制”;增加了“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在居住地居住登記滿半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增加了“出生不滿一年的嬰兒,可在父(母)的居住證中登記生育情況,與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同等權利”。
《辦法》強調了居住證的賦權和服務屬性,對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的權益、服務和便利進行了合并列舉和細化。同時,《辦法》還按照“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的規定,增加了“在城鎮居住的持證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根據本人意愿申請辦理居住地常住戶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關待遇”等多項服務和便利,力爭實現“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本單位職能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使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與本市戶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根據試行辦法第二章 居住證管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證件管理工作。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及房屋出租人等應協助做好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工作。
第八條 中國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我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相片及以下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登記已滿半年可申領居住證。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
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已滿半年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不受規定的登記時間限制。
對在我市實際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申領居住證時,除應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在居住地居住、就業、就讀已滿半年的合法有效證明。
對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或連續就讀條件的,需同時提交實際住址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在居住地居住登記滿半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出生不滿一年的嬰兒,可在父(母)的居住證中登記生育情況,與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一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公安派出所具體辦理。
第十二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對符合申領條件、材料齊全的,經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實后應發放居住證。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應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簽注日期。
第十五條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逾期超過1年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但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重新計算。
居住證持有人的就業、居住、就讀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領條件的,不予簽注。
第十六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交回原證。
第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區、縣范圍內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離開本市區、縣,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應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重新申領居住證。
第十八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變更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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