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存有不少錯誤認識。如有的單位認為,勞動者生病期間,沒有為單位提供勞動,因此單位完全可以不支付任何報酬。有的單位認為,病假工資發多少,單位說了算,等等。
如何計算病假工資,縱觀各地關于病假工資的立法,主要有3種模式:
模式一:根據職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為代表。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病假工資基數×計算系數×病假日。
模式二:根據職工的工資,按一定比例支付。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假期間工資。
模式三: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支付。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蘇為代表。
3種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個方面是相同的,那就是,都規定了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其依據來源于《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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