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的全覆蓋,維護社會秩序,根據《貴州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非本市戶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戶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區)居住的人員。戶籍在兩城區的戶籍人員,在本市兩城區內跨區居住的除外。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權益、優化服務、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流動人口應當依法辦理居住登記,自愿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市就業和居住、依法享有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證明。
第六條縣(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實際設立流動人口服務中心,并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人口分布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七條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簽發、簽注以及居住信息管理等工作。
縣(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承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采集和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八條發展改革、教育、衛計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住建、工商、財政、司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委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流動人口實行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信息采錄等工作。
第十條政務信息資源公共平臺建設單位應當分類完善流動人口信息資源系統,通過人口資源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數據交換和共享。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居住登記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流動人口,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三條居住登記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住址、居住事由、服務處所、聯系方式。
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第十四條在旅館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內住宿的流動人口,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的,視為居住登記。
第十五條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流動人口,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動人口,由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自辦理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或者職業介紹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租賃關系、中介服務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流動人口,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登記;持有居住證的,居住證登記信息相應變更。
流動人口居住地址發生變更后,1個月內未申報變更登記的,居住時間自重新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地址變更后尚未辦理居住證的,應當在初次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每滿1年之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信息確認,居住時間可以累計計算。未辦理居住登記信息確認的,居住時間自重新辦理居住登記或者信息確認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居住證申領和發放
第十九條擬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或者連續就讀,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領居住證。
居住在單位或者學校集體宿舍的流動人口,可以由單位或者學校統一代為登記居住信息,可不辦理居住證。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近期1寸免冠相片1張和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住所、就業或者就讀等證明材料。
縣級公安機關對符合申領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居住證;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戶籍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二十二條持本省其他行政區域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到本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本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可以持原居住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證改簽,居住時間自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居住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居住證一人一證,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居住證持有人居住1年以上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自中止之日起1個月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時間可以連續計算;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終止。
第二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應當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居住證: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流動人口;
(二)居住證使用功能終止;
(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四)居住證持有人死亡;
(五)其他應當注銷居住證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遺失、污損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補領、換領居住證。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買賣或者違法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查驗居住證。
有關單位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或者履行法定職責需要確認流動人口身份信息時,有權要求出示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騙領居住證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證,不得買賣、使用偽造、變造、騙領的居住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
第五章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
第三十條居住證持有人按照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創業服務、職業培訓信息和就業、創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二)在本市就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和登記;
(四)參加居住地科技發明創新成果申報;
(五)隨居住證持有人居住的適齡兒童,免費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享受相應的兒童保健服務;
(六)育齡夫妻在居住地可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依法享受生育獎勵、優待,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再生育的夫妻任何一方戶籍在現居住地的,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再生育審批;
(七)憑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八)依法加入居住地工會等組織和參與居住地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九)符合本市落戶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為本市常住戶口;
(十)依法享受的其他權益和公共服務。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條件的,或者在本市連續居住1年以上、在本市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居住證持有人,除享有第三十條規定的權益和公共服務外,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持居住證與子女身份證明,可以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確定的學校申請入學,學校接收確有困難的,應當提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二)居住證持有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保障性住房;
(三)依法享受的其他權益和公共服務。
第三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流動人口提供就業和創業政策法律咨詢、職業信息、職業指導和就業創業登記等公共服務,并監督用人單位維護流動人口勞動用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幼兒園、學校做好流動人口的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為流動人口開展健康教育、兒童預防接種、婦女兒童及老年人保健、傳染病防控、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公共服務。向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宣傳計劃生育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知識,并向其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組織開展對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工作,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居住登記、變更居住登記、居住證簽注和改簽不收取費用。首次申領免收證件工本費,補領、換領居住證的證件工本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如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抄送:市紀委,市委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
安順軍分區,武警支隊。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
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10月30日印發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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