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生的嬰兒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國家政策及落戶手續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計劃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或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其他相關材料。
5、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6、對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務工)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戶問題,應本著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撫養人處落戶。擬居住地的選擇按以下順序:
(1)其父親或母親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處,其父母都在國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戶口所在地撫養人處。
(2)沒有上一項條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
(3)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他撫養人處。
申報出生入戶登記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父母結婚證(需復印包括簽發機關蓋章頁、內容頁)
2、父母雙方身份證(需復印包括地址頁和內容頁,復印店老板都懂)
3、父母雙方戶口本(需復印,如果集體戶口一定要拿出戶主頁,如果戶籍證明,則一定要注明不能拿到戶口本的原因)
4、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需復印)
5、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要先到戶口地居委會)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6、政策內生育一孩,母親戶口在省內的,需提供母親的本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母親戶口在省外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母親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7、超過一個月申報,且嬰兒出生時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戶口還在外地市的,需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蓋戶口專用章)的未隨父或母入戶的證明(必須注明小孩名字、出生日期,其父母姓名等內容,該小孩未隨父親或母親在當地落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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