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外新生兒,地市級衛生部門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和辦理戶口登記的法定證明,凡在醫療助產機構內出生的嬰兒,該醫療助產機構就有義務并無條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如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或在前往醫院途中出生,憑親子鑒定證明、住院分娩記錄或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落戶。
根據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特殊情況出生的新生兒,依照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自3月月1日起,在前往醫院途中急產分娩的新生兒,并經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處理的,由該醫療保健機構負責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其出生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非婚生子女,可憑《出生醫學證明》落戶
“我未婚生育一個女孩,目前孩子的父親已經離開,怎樣為孩子辦理戶口?”當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撥打“市長熱線”,咨詢非婚生子女落戶的問題。
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劉鵬給予了詳細地解答:“省公安廳通知明確規定,不論是婚生、非婚生,還是計劃外生育的嬰兒,公安機關都必須根據當事人申請,憑《出生醫學證明》及時為新出生人口辦理戶口登記!
他還介紹,對非婚生或婚前生育的新生兒,在辦理出生登記時除要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外,還要提供非婚生育的情況證明,必要時還要由派出所對其非婚生育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公民姓名可更改一次,年齡原則上不能更改
對于市民反映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戶籍上的姓名或年齡問題,劉鵬介紹,未滿18周歲的公民更改姓名,須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和學籍證明),經批準后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和理由,由所在單位或街道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意見,派出所審查后,報縣、區公安機關審批。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原則上只能辦理一次。
關于變更年齡的問題,劉鵬說,公民登記常住戶口后,其年齡原則上不能更改。年齡確屬錯誤的,需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足以證明年齡確屬錯誤的原始憑證材料(如出生證明、原始戶籍登記資料、單位檔案、學籍檔案等最早記載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關證明,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區公安機關審核,并經市局戶政部門批準后方可予以更正。公民通過不正當渠道將年齡更改,現要求改回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于受理,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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