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及發放的通知》,要求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無論是“助產機構”內還是“助產機構”外出生,憑《出生醫學證明》登記戶口。
《通知》規定,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原則上在出生30日內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向該“助產機構”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出生30日后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領證人應當提交未按時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說明。
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縣級授權機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證人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提供法定親子鑒定證明。
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無戶口人員,因不具備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條件,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落戶。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無論是“助產機構”內還是“助產機構”外出生,憑《出生醫學證明》登記戶口。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憑出生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授權簽發機構出具的《無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由戶籍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出生登記,經調查事實不清的,建立疑難戶口登記。
《通知》要求,對于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應當提供法定親子鑒定證明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無法提供新生兒母親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且無法提供法定親子鑒定證明的。屬無法核定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據了解,《通知》將于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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