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意見》著眼于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解放和增強人才活力,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明確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從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和組織領導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人才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文件。
《意見》提出,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主要目標是,通過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人才發展體制機制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上取得突破性進展,人才管理體制更加科學高效,人才評價、流動、激勵機制更加完善,全社會識才愛才敬才用才氛圍更加濃厚,形成與相適應、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政策法律體系和社會環境。(下轉A6版)
堅持德才兼備,注重憑能力、實績和貢獻評價人才,克服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等傾向。不將論文等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
研究制定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突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自主評審。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
(上接A1版)
一、推進人才管理體制改革:
政府要“限權”事業單位崗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推動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消除對用人主體的過度干預,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和規范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
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改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探索高層次人才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二、改進人才培養支持機制:
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破除論資排輩陳舊觀念
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模式: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建立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布局動態調整機制。注重人才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培養,探索建立以創新創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機制,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完善符合人才創新規律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推行有利于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完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探索實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后期資助和事后獎勵制。
優化企業家成長環境: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產權和創新收益。合理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化選聘比例,暢通各類企業人才流動渠道。研究制定在國有企業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指導意見。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中長期激勵措施。
建立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模式:促進企業和職業院校成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雙主體”,開展校企聯合培養試點。研究制定技術技能人才激勵辦法,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不斷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
促進青年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等陳舊觀念,抓緊培養造就青年英才。建立健全對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
三、創新人才評價機制:
克服唯職稱、唯論文等傾向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制定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堅持德才兼備,注重憑能力、實績和貢獻評價人才,克服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等傾向。不將論文等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
改進人才評價考核方式:加快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制度。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強調社會評價。注重引入國際同行評價。應用型人才評價應根據職業特點突出能力和業績導向。加強評審專家數據庫建設,建立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核周期。
改革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研究制定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突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自主評審。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探索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職稱直聘辦法。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清理減少準入類職業資格并嚴格管理,推進水平類職業資格評價市場化、社會化。放寬急需緊缺人才職業資格準入。
四、健全人才順暢流動機制:
研究非公經濟組織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的政策
破除人才流動障礙: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系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建立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先落戶制度。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為人才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條件。
暢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流動渠道: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注重人選思想品德、職業素養、從業經驗和專業技能綜合考核。
五、強化人才創新創業激勵機制:
加快出臺職務發明條例允許科技成果掛牌交易、拍賣
加強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快出臺職務發明條例。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
加大對創新人才激勵力度。賦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權,除事關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允許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轉讓轉化。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賦予創新領軍人才更大人財物支配權、技術路線決定權,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完善市場評價要素貢獻并按貢獻分配的機制。研究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股權期權激勵政策,對不適宜實行股權期權激勵的采取其他激勵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才獲得現金與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鼓勵和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并按規定獲得報酬。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鼓勵和引導優秀人才向企業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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