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策的推動和大力的優惠補貼,我國的電動汽車銷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買車容易充電難的情況卻讓車主哭笑不得。雖然說國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車的發展,但“充電樁荒”的問題,讓不少車主頭疼。那么2022年重慶新能源汽車申請充電樁需要什么資料手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1、首先申請的車主須要填寫,新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要注意如實填寫表格里面相關的內容。
2、當維修人員上門在住宅小區內安裝時,申請人需要在登記表上蓋章確認。
3、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登記表上確認并審核,待審核通過之后,就為申請人建樁。
4、除此之外,申請人還需要拿著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身份證明材料、車位現場環境照片、車位證明等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其中登記表要注意準備好五份,送給供電部門統一收取存檔,會由市建委、經信委、用戶、車企各存一份。
根據《重慶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辦發〔2018〕184號),結合《關于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1〕46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精神,現將2022年度重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
補貼項目:新能源公交車運營單位或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內購買和首次注冊登記并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條件的新能源公交車,在獲得國家購置補貼后,可按要求申領重慶市購置補貼。
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詳見附件),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二)充電樁建設補貼。
補貼項目:在市內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公共服務的直流充電樁(含超高壓充電樁);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營企業、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以及本市居民小區“統建統營”的交流充電樁及小功率直流充電樁(單平均功率不高于7千瓦)。
補貼標準:
1.直流充電樁。在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以外地區新建直流充電樁分別給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在市內高速公路服務區新建直流充電樁給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在市內新建單樁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壓充電樁,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2.交流充電樁(含小功率直流充電樁)。在市內新建交流充電樁及小功率直流充電樁,給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三)換電站建設補貼。
補貼項目:在市內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服務公共領域車輛的換電站,已接入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且數據傳輸正常。
補貼標準:
1.巡游出租、網約出租換電站。
對提供共享換電技術服務,并運營多品牌多車型的換電站,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2.中重型卡車換電站。
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補貼最高不超過80萬元,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500萬元。
(四)營造推廣氛圍獎勵。
補貼項目:在市內舉辦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新能源汽車領域相關峰會、論壇、展會、大賽、培訓、沙龍等活動。
補貼標準:按照不超過活動經費的30%給予獎勵,單個單位和組織年度獎勵資金不高于50萬元。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流程由市經濟信息委另行制定發布。
(二)按照國家政策要求,2022年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終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
(三)申報購置補貼的車輛應滿足:
1.整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2.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除獲得國家購置補貼外,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整車生產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輛、500輛。補貼政策結束后,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將按國家相關規定安排最終清算。
(四)申報充電樁建設補貼的企業應滿足:
1.安全及運營要求。符合我市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相關要求,管理平臺應能對其充換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實現充換電設施的智能運維,并對充換電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已接入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且數據傳輸正常。獲得建設補貼的充電設施實時在線率不得低于95%。
2.在線裝機總功率要求。申請2021年度、2022年度充電樁建設補貼的企業,已建設完成的充電基礎設施在線總功率需分別不低于1萬千瓦、3萬千瓦。
3.數量及容量要求。申請建設補貼的中心城區新建直流充電樁數量不少于10個/站,容量不低于800千瓦/站;中心城區以外地區新建直流充電樁數量不少于8個/站,容量不低于480千瓦/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新建直流充電樁數量不少于6個/站,容量不低于480千瓦/站;擴建直流充電樁數量不少于4個/站,容量不低于320千瓦/站。由同一投資建設企業建設的交流充電樁及小功率直流充電樁,建設數量不得少于10個,本市居民小區“統建統營”的交流充電樁及小功率直流充電樁,建設數量不得少于10個。
4.超高壓充電樁不受裝機總功率和數量條件限制。
(五)申報換電站建設補貼的企業應滿足:申報年度累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巡游出租、網約出租換電站不少于15座,中重型卡車換電站不少于5座;單站自接入監測平臺至申報截止累計換電不少于500次或累計充電量不少于1萬千瓦時。
(六)2021年度建成且未獲得建設補貼的充電樁、換電站,參照2022年的補貼標準和要求執行。
(七)2020年及以前年度建成的充電樁不再給予建設補貼。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各區縣(自治縣)出臺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重點支持安全性高、服務質量優、技術先進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
(二)強化安全監管。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健全車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機制。完善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安全監管功能,實時接收車輛生產企業、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轉發的安全狀態信息,動態掌握車輛運營和充換電設施運營等情況,加強對享受補貼的新能源車輛、充換電設施的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三)建立懲罰機制。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對不配合補貼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一致性不符、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獲得補貼后閑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罰措施。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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