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策的推動和大力的優惠補貼,我國的電動汽車銷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買車容易充電難的情況卻讓車主哭笑不得。雖然說國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車的發展,但“充電樁荒”的問題,讓不少車主頭疼。那么2022年青海新能源汽車申請充電樁需要什么資料手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1、首先申請的車主須要填寫,新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要注意如實填寫表格里面相關的內容。
2、當維修人員上門在住宅小區內安裝時,申請人需要在登記表上蓋章確認。
3、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登記表上確認并審核,待審核通過之后,就為申請人建樁。
4、除此之外,申請人還需要拿著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身份證明材料、車位現場環境照片、車位證明等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其中登記表要注意準備好五份,送給供電部門統一收取存檔,會由市建委、經信委、用戶、車企各存一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 國辦發〔2015〕73號)精神,加快推進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與“十三五”規劃實施有機結合起來,完善扶持政策,創新發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統籌好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全面開放建設市場,允許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城市農村(牧區)居民及其他各類組織和機構按規化和標準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充電基礎設施,建立和完善方便快捷的服務體系,促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電力消費,方便群眾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做好我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整體規劃,統籌電網改造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建立和完善運營機制,實現穩步發展。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照城鄉發展實際,分類指導城市、農村、牧區建設模式。以生態保護要求和電動汽車發展市場需求為導向,先易后難,示范引領,逐步推進。
市場主導、政策支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引導和鼓勵各類社會資金參與建設。從稅收、價格、財政、用地等方面進行政策支持,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適應省情、通用開放。在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下,研究制定適應高寒、高海拔要求的地方標準;充電服務平臺之間互聯互通,充電服務統一、通用、開放性,形成滿足高寒、高海拔特殊要求,標準統一的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
(三)建設目標。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建設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到2020年,建成充換電站40座,充電樁2萬個,屆時滿足2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二、重點任務
(一)制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省發展改革委結合電網情況,預判電動汽車發展形勢,負責制訂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將省政府批準后的規劃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保障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新建和改造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建筑物停車場、住宅區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應考慮配套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因條件限制,暫時無法建設的,應預留建設條件。
(二)加強電網適應性改造。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負責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改造規劃和農網改造升級規劃。同時,加大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保障充電基礎設施無障礙接入,切實做到電網先行,保障電力供應。國土、城鄉規劃等部門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用地、線路走廊通道等方面給予支持。
(三)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公交、環衛車輛、機場大巴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場所,根據線路運營需要,電網、公交、機場等企業在停車場站加快建設快充站和換電站及配套電網改造等充電基礎設施。出租、物流、公安巡邏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要充分挖掘單位內部停車場、公共場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潛力,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四)鼓勵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西寧、海東、海西、海北、海南、黃南等地區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結合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電動汽車需求,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地,配套建設充電樁。玉樹、果洛地區視電動汽車發展情況逐步推進。
(五)推動居民用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固定車位的住宅區,鼓勵物業公司、住戶或引進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優先在停車位建設充電樁。無固定車位的住宅區,鼓勵物業公司或引進其他投資主體在公共區域建設充電樁,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既無固定車位,又無可利用的公共區域建設充電設施的住宅區,由住宅區所在社區組織,在鄰近的公共區域建設充電樁,鼓勵物業、社區服務等相關企業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
(六)建設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建設以西寧、海東、黃南、海南、海北、海西、玉樹、果洛市(州)府所在地為中心,向縣城及城鎮逐步推進。優先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火車站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電設施。同時,根據充電需求,在城市其他區域合理布局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勵包括建設充電設施的各類投資主體購置應急充電車,對電能耗盡、無法啟動的電動汽車提供應急充電服務。
(七)建設城際快速充電網絡。依托東部城市群建設,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國(省)道沿線合理布局充電設施,優先推進西寧周邊區域及輻射至民和、同仁、共和、海晏、格爾木、德令哈城際快充網絡。“十三五”期間,初步形成覆蓋主要城市(鎮)的城際快充網絡。
(八)簡化行政審批。各地要減少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一是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已有的公共停車場,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停車場或已批準建設的停車場(樓)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只需向當地縣級供電公司提出報裝申請后建設。新增用地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需經市州投資主管部門(或縣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辦理用地手續、城市規劃許可證,向當地縣級供電公司提出報裝申請后建設。二是自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利用已有場地建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只需向當地縣級供電公司提出報裝申請后建設。城市(鎮)、農牧區居民建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電網企業簡化程序,協助建設。
三、完善服務體系
(一)同步構建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建設,采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等服務,提升充電智能化服務水平。鼓勵銀行、電網企業參與智能服務平臺建設,利用一卡通、電子支持等方式,提高繳費、充值和結算等服務效率。
(二)完善供電服務。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負責制訂和完善充電基礎設施供電服務流程,開辟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綠色通道,提供便利條件,提高辦事效率,限時辦結。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相應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三)培育充電服務市場。由地方政府引導,整合轄區內公交、出租場站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資源,通過招標、掛牌出讓、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場主體。引入社會資本建設運營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火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停車場所以及公共停車場、加油站等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及智能服務平臺。鼓勵社區服務、物流公司和其他經營主體參與住宅區、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規劃指導。在經濟發展較快、人口較為集中的區域先行推廣,待條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廣使用。各地人民政府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合理布局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從“十三五”開始,西寧、海東市和所轄縣城,海西州格爾木市、德令哈市和所轄縣城,海南、黃南、海北州府所在地和所轄縣城,各類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住宅樓配建的停車場同步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交通運輸部門應將城際快充網絡納入相關高速公路、國(省)道規劃,明確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國(省)道沿線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要求,并做好統籌協調工作。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市州要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氣(加油)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已有各類建(構)筑物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與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地方政府應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三)強化安全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青海業務辦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打非治違”工作納入電力行業“打非治違”的工作部署,確保安全供電、安全充電。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要將充電基礎設安全管理及時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大物業協調力度。待全國統一的私人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出臺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負責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農牧區鄉(鎮)政府和村(牧)委會負責加強對村民的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村(牧)委會應當根據示范文本的內容,及時改進服務。
(五)加強供用電市場監管力度。國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監管局青海業務辦負責充電基礎設施供用電環節監督管理,受理充電基礎設施供用電單位和個人投訴,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電網企業、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單位和個人應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六)完善財政價格政策。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爭取中央基建投資補助,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研究制定青海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政策,穩定市場預期。省發展改革委指導各市(州)政府兼顧投資運營主體合理收益與用戶使用經濟性等,研究制定充電及服務費分類指導價格。
(七)加強金融服務支撐。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青海省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原則下,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力度。
(八)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市州政府是推進本區域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責任主體,要切實承擔起統籌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做到分工明確,協調順暢,最大限度地就地解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存在的問題,可將建設情況納入本單位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
(九)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等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重大意義,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和閑散資金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形成有利于電動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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