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向有關部門、協會等反映的情況和向新聞媒體披露、公告的情況應當真實、合法、客觀、公正。
第六章 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五十五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消費爭議,可以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面履行。和解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向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告知投訴人理由及爭議解決途徑,也可以將投訴轉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為消費者和經營者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結束,但可以應消費者的要求延長調解期限。檢驗、鑒定、測量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內設立調解機構,依法調解消費爭議。
第五十七條 消費者可以就消費爭議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申訴后,應當依法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審查,發現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對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督促經營者對消費者作出賠償。
第五十八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依據仲裁協議依法申請仲裁。
第五十九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消費者與經營者可以根據雙方約定進行檢測、鑒定。
雙方不能就檢測、鑒定達成一致的,由受理投訴或者申訴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或者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檢測、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最終由雙方按責任比例承擔。
商品或者服務質量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經營者無法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消費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消費者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因接受服務,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不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由經營者向責任方追償。
第六十三條 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賣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商品交易市場經營者、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有協助消費者獲得賠償的義務;因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退出市場、租賃柜臺期滿、展銷會結束后,消費者可向市場經營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要求賠償,賠償后屬于有關經營者責任的再由其向有關經營者追償。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企業分立或者合并的,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 規定,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經營者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根據情節依法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第六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經營者承諾增加賠償的金額高于一倍的,從其承諾。
第六十六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相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指定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有權拒絕并拒絕交付費用。因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該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相關單位與商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履行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行政決定,不得以下列情形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ㄒ唬┙洜I者不執行或者不完全執行“三包”規定的;
。ǘ╀N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提供不符合規范的服務,或者銷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拒絕退貨、更換、重新按規范提供服務的;
。ㄈ╀N售、提供假冒他人商標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拒絕退貨、更換的;
。ㄋ模╀N售偽造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認證標志的商品拒絕退貨、更換的;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失效、變質、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商品而拒絕退貨、更換的;
。┮詮V告、產品說明書、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法,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拒絕退貨、更換的;
(七)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而拒絕補足數量,或者退還相應部分的貨款的;提供服務的內容不足而拒絕補足,或者拒不退還相應費用的;
。ò耍╀N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濫收費用而拒絕退款的;
。ň牛┙洜I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而拒絕重作、退款或者賠償損失的;
(十)經營者拒絕消費者因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數量、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用而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的;
。ㄊ唬┬姓䴔C關因消費爭議向經營者送達要求其到場協商的文書,五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
經營者因無理拒絕、無故拖延等行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對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規定的經營者,對所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為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直接損失包括已購買、使用農業生產資料和接受的農業生產技術服務的費用;可得利益按當地相同種植業、養殖業的相同情況前三年收入平均數計算。
第七十條 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時,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罰款和賠償損失的,應當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以威脅、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礙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因不合格的商品、服務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2年9月23日發布的《四川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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