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
《淇濱區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淇濱區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
拆遷補償管理辦法
為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國家建設用地需求,進一步規范我區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鶴壁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鶴壁市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鶴政〔2012〕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拆遷補償范圍及要求
1.根據《鶴壁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鶴壁市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鶴政〔2012〕11號)規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區對各鄉(鎮)、辦事處實行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按照7000元?畝補償標準支付,除有合法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廠礦企(事)業單位、區級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的經濟林外,原則上多不退、少不補。
2.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構筑物、廠礦企(事)業單位的拆遷補償,由區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區財政評審中心認定后,作為確定拆遷補償費用的依據。中介機構從區政府備案的評估機構中隨機抽取確定。
3.經區級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種植樹木、苗木而形成的用材林、經濟林、苗圃、花卉等補償,參照林業部門的標準執行。
4.凡未經區級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建、規劃、土地、農業等管理部門批準,亂搭、亂建、亂挖形成的地上或地下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由項目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負責無償拆除并恢復土地原狀。
二、經區級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的臨時用地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臨時用地單位要與項目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簽訂臨時用地復墾協議,并向鄉(鎮)、辦事處交納臨時用地恢復土地原狀保證金。用地期滿后,用地單位自行恢復土地原狀的,鄉(鎮)、辦事處應如數歸還保證金;用地單位未恢復原狀的,由項目所在地鄉(鎮)、辦事處負責恢復土地原狀,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支付。保證金不足者,依法由臨時用地單位依照協議予以補繳。
三、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為征地拆遷補償責任主體,區國土、財政等有關部門配合。
四、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對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追究。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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