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中僅規定了年休假的權利,具體計算方法并沒有確定,計算方法應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第四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了計算方式。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是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12月14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另外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
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
帶薪年假計算,舉個例子:08年11月入職,入職前連續工作過一年以上,應休08年11月入職日至08年12月31日,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之間的年假。
計算方法如下:
1、08年11月入職日以后的剩余日歷天數除以365天,再乘以5,就是你08年的可休年假,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算。
2、09年就是5天可以在2010年的時候休。
3、年假都是休前一年的,按照自然年算,不能透支。
4、如果你3月份離職,那2010年1月到3月的可休年假也要用上面的方法折算。
5、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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