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里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于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于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1、年休假的概念及享受的條件。
年休假制度是指員工每年享受的連續休假期間,在年休假期間工資照付!秳趧臃ā返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年假。勞動者必須是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才能享受帶薪休年假。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一年,或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雖滿一年但不是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都不能享受帶薪休年假。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并不能必然享受帶薪年假,因為,《勞動法》第45條規定,年休假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也即是年休假的天數也應由國務院制定。但是,國務院至今對此沒有做出規定,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實行新工時制度后,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國發電[1991]2號),安排職工休假。因此,職工年休假的法定依據仍是《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的有關內容。該文件有如下相關規定:
(1)各地區、各部門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人員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
(2)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休假時間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職工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3)企業職工休假,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情況,參照上述精神自行確定。由此可見,目前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主要是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參照執行的,并不是強制實行帶薪年休假。這也是目前爭議較大的一個原因,在司法實踐中,企業是否實行帶薪年休假一般是依據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若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中無此規定,一般不支持員工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要求;反之若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中對帶薪年休假有明確的規定,則按照該規定辦理。
2、年休假的期限。
關于年休假的期限,、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庇捎趪鴦赵簩δ晷菁贈]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因此,目前年休假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對于當地沒有具體規定的,企業只能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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