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范圍。
1.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
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準。
1.普調。
(1)與退休時間掛鉤。
199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50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0元。
(2)與繳費年限掛鉤。
屬于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加發基本養老金1元。
2.傾斜。
(1)對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高級政工師,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具有兩種及以上資格的,不重復享受。
(2)對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3)對原工商業者,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二、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調整范圍。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參保,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養老待遇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及標準。
從201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養老待遇8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原渠道列支。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審批權限和程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照本通知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準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副高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高級政工師、原工商業者資格,由市級有關部門確認。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