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工作人員可請喪假料理后事。喪假為3天。如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間,如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八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假期:
(一)女方
1、正常分娩且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后增加3個月的產假(包括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共計3個月加98天,產前假15天計算在內);
2、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5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
(二)男方
屬一胎且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第十九條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條
對計劃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期間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假的,須憑指定醫院證明向單位申請病假。需長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單位出具醫院證明。弄虛作假取得證明休病假的,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按下列標準計發工資:
1、病假2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照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放;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滿30年的,工資照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4、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勞動英雄(英模)、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一年內病假超過2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一次性的年終獎金。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當年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不計算連續工齡。
第二十七條 對間斷休病假的工作人員,病假按當年累加計算。
第二十八條
由于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沖抵事假天數。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申請事假一次最長不超過15天。事假如因故確需續假的,應在批準的假期內辦理續假批準手續。
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過批準假期的,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事假全年累計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本人工資停發;
2、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不得享受當年一次性年終獎。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去港澳的,不得超過3個月,到期必須按時返回;出國的,不得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準的假期內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假期的工資待遇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一條
病假、事假、探親假期間基本工資的計發基數: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