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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從勞動權益保障、監督與救濟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條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
職工培訓照享工資調整機制
條例明確了職工加班加點如何補償,其中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安排職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依法安排相應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
條例還規范了有關職工培訓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職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主管部門具體職責更加明確
在職工工傷認定方面,條例更加細化。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或者參保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作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認定工傷申請后的六十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及時安排醫療救助。遇有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十日。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如何保障職工權益被進一步明確。條例規定,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成立職工法律援助組織,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為職工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法律援助。
權益受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關于職工如何維護合法權益,條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條例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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