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停薪留職規定條例全文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于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其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其間的工齡計算、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準后雙方協商簽訂。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與“兩不找”人員不同,它是指企業無崗位安排,并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在協議期限內暫時離開企業的人員。其特征:一是簽有協議、約定了權利義務關系(工資、保險、工傷、管理費、辦理保險手續等等);二是有限期地離開企業;三是勞動關系依然在本企業。這種分流人員的方式存在著很嚴重的問題,即停薪留職人員發生工傷、職業病時,會帶來權責難以劃分的問題;同時因超過停薪留職協議期限而長期脫離企業,其勞動關系容易發生變化。所以,國家已制止這種作法,但企業效益不好時仍常采取。
對停薪留職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一方面要簽協議,一般協議明確企業停發留職人員工資,不支付生活費;社會保險費協議自負。協議自負的企業不收管理費,收了管理費的,一般含有養老金。
另一方面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一種是協議期滿,續簽合同,安排工作,理順勞動關系;一種是本人不愿續簽合同,自愿離開企業,寫辭職申請;一種是本人愿續簽合同,企業無法安排工作,應解除勞動關系,或待其達到內退年齡的辦內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正式退休手續,勞動合同到期的終止合同?傊荒荛L期“掛著”。對超過協議期,長期不回企業的人員企業應及時通知本人回企業處理勞動關系。對接到通知不回企業的,視同自動離職,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處理停薪留職人員的勞動關系也有停薪留職協議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是否一致的問題,企業應予注意,可參照下崗職工托管協議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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