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職工停薪留職管理規定 為保證圍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運轉,適應圍以人為本,人才興廠;各盡所能,績效與分配掛鉤及人員合理流動的人事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停薪留職的對象及要求
、職工原則上須滿及以上的服務期,方可申請停薪留職。未滿而要求停薪留職的,停薪留職期間的一至五依次向廠部交其檔案工資%、%、%、%、%的管理費。
、鼓勵待聘、解聘人員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待聘、解聘人員申請停薪留職的,五期內免交管理費。
、凡本廠職工自愿停薪留職,須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車間(科室)同意,報廠部批準后,辦理移接交手續,并簽訂停薪留職協議。
、停薪留職時間以為單位,期限為一以上(含一)三以下(含三)。期滿可續簽,也可回廠上班。回廠上班的,應在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向廠人事科提出書面申請,廠部根據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崗位或待聘、競聘上崗。
、停薪留職協議一經簽訂,不得隨意終止。
二、停薪留職人員待遇
、停薪留職期間可連續計算工齡,可參加國家政策性工改、調資,增加檔案工資及辦理正常調動手續。
、職工停薪留職五期內(停薪留職時間累計計算,下同),工齡不到XX的,不發生活費;工齡-的,一發元/人、月;工齡-的,一發元/人、月;工齡-的,一發元/人、月;工齡-的,一發元/人、月;工齡以上的,一發元/人、月。二開始按上述標準每%遞減;從停薪留職的六開始停發生活費,并向廠部交納其本人檔案工資%的管理費。拒不繳交管理費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其個人檔案移交某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根據現行社會保險統籌政策及要求,停薪留職期間廠部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和各類保險的相關手續,但其住房公積金和各類保險金的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均由個人按時交至廠財務科。因個人不按時繳交以上費用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負。
待聘、解聘人員在停薪留職五期內,其住房公積金和各類保險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納部分由廠部支付。
以上個人應繳交的費用在停薪留職協議期滿后(續簽停薪留職協議或要求上班前)一次性交清。
、停薪留職人員不占所在車間、科室編制。停薪留職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終止原職務和崗位權利,停發工資及福利待遇。
、按照“個人申報、社會評價、單位聘用、職能指導”以及“評聘分開”的原則,停薪留職人員可參加工人等級申報、技術職稱評定,但其停薪留職時間不計入崗位任職時間,停薪留職期間所從事工作不作為技術職稱、工人等級晉升的依據。
、停薪留職人員可參加由廠部統一組織的特殊工種上崗培訓、專業崗位繼續教育、學歷教育等,但不享受廠部的有關優惠政策,培訓教育費、驗審費、辦證費等概由本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