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工資,顧名思義就是根據工齡的長短來定的工資,那么最新的工齡工資標準是多少?怎么計算?大學高考網為大家介紹如下,歡迎查看!
工齡工資計算標準是什么?
解答:
一、員工工齡工資的設定標準:
1.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50元整。
2.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兩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00元整。
3.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三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50元整。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四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80元整。
5.以此類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齡工資相應增加¥30元整。累計十年封頂。
6.員工連續請假超過15天或年內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取消工齡按新員工待遇執行并重新計算工齡(總經理特批的除外)。
7.員工辭職后又復職,原工齡取消,按照新入職時間重新計算工齡。
8.試用期間不計算工齡。
二、員工工齡工資的計算方法(舉例說明):
例:某員工于2009年11月份入職,那么該員工應于2010年12月開始享受公司的工齡工資每月¥50元整,于2011年12月開始享受工齡工資每月¥100元整,于2012年12月開始享受工齡工資每月¥150元整,于2013年12月開始享受工齡工資每月¥180元整,以此類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齡工資相應增加¥30元整。
三、管理人員工齡工資的設定標準:
1.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辦公室(包括采購、倉管、文員、銷售、業務、設計)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100元錢。
2.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B級主管級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100元整。
3.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A級主管級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150元整。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項目經理助理、廠長助理級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200元整。
5.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項目經理級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250元整。
6.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經理(不含)級以上人員每月工齡工資為¥300元整。
7.以此類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齡工資按照相關職位相應增加;滿三年后,所有級別管理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齡工資增加¥50元整,累計十年封頂。(計算方式與“員工工齡工資的計算方法”相同)
8.試用期間不計算工齡。
9.連續請事假超過15天或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取消工齡按新員工待遇執行并重新計算工齡(總經理特批的除外)。
10.辭職后又復職,原工齡取消,按照新入職時間重新計算工齡。
11.如遇提升,從當月起,按提升后相應職位工齡工資計算。降職亦同。
怎么計算經濟補償工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注意這一項沒有年限的規定。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边@里有工資最高額和年限的規定,是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金的限制,考慮到高收入者一般有更高的技術和知識水平,再就業比普通勞動者要更容易,對其經濟補償限制在一定范圍內有合理性。
對于“本單位工作年限”的理解,根據1996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復函》規定,是指勞動者與統一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1996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第三條規定:“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來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钡谒臈l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此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復轉軍人軍齡及有關人員工齡是否作為計算職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答復意見》第一條規定了軍人退伍、復員、專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受安置單位連續工齡。根據1995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者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由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安排到合資、合作企業工作的中方職工,其連續工齡按在原單位工作時間和在合資、合作企業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計算職工工作年限時還應當注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其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1994年勞動部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規定了經濟補償的條件和標準,但是《勞動合同法》擴大了經濟補償的范圍,如果按照后法的經濟補償額度標準從后法施行之前開始就計算職工年限的話,無疑是給用人單位施加了他們用工之時沒有考慮到的成本,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比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并未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要給予經濟補償,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一些情形下的終止需補償。另外,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該暫行規定雖然執行到2001年6月被廢止,但如果有在期間的勞動合同,期滿支付經濟補償也要執行到2001年6月。此外,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十七條也作了類似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了在本法實施之前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計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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