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從建設和諧社會、改善民生、維護穩定大局出發,切實解決好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著力構建由政府統一領導,各地、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推進、積極穩妥、依法解決。 二、實施范圍、時間 (一)實施范圍。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鄉鎮超編人員、編外人員工作中清退的公辦中小學中的民辦、代課教師。 2.2000年以前歷次教師清理整頓工作中辭退的公辦中小學民辦、代課教師。 3.離崗退養中小學民辦教師。 (二)實施時間。 養老保險教齡補貼發放的起始時間及離崗退養中小學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補助費標準的調整時間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 (一)落實一次性經濟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對沒有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其被辭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每滿1年教齡發給1個月的工資,教齡超過10年的每超1年發給一個半月的工資。從教年限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中小學從教的實際年限合并計算。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對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按照自愿的原則,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三)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在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上,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加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養老保險教齡補貼標準暫定為教齡每滿1年每月補助10元,教齡按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工作的實際年限合并計算(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代發,所需資金由省與縣(市、區)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 (四)落實離崗退養民辦教師的退養補助費標準。對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已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并享受離崗退養補助費的民辦教師,各地要嚴格執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委、計委、人事廳、財政廳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5號)規定,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離崗退養民辦教師不享受養老保險教齡補貼。 上述人員中,離開教師崗位后被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死亡以及因違法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師隊伍的人員,不在此范圍之列,不能享受相關待遇。 四、關于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的身份和教齡確認 在各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組成專門確認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負責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的確認工作。鄉鎮政府、原學校要協助做好確認工作。認定工作應于6月30日前完成。 (一)個人申請。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原學校合并、撤銷的,向原學校所在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證明身份和教齡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復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門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并加蓋保存部門公章。 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原學校、其他有關部門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記載身份的檔案材料、錄用表、獎勵表、進修證明、花名冊、工資或補貼發放憑證、相關任用(準用)證及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證明教齡的原始材料,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原學校、其他有關部門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記載工作年限的檔案材料、能夠證實工作年限的花名冊、工資或補貼發放憑證及其他能夠證明教齡的原始材料。 (二)初審。原學校將申請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報送原學校所在鄉鎮政府,鄉鎮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對材料進行初審。有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無法提供證明教齡的原始材料,由鄉鎮政府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取證要在原學校領導、公職教師、會計中進行,提供證明的人員不得少于5人。教齡按本人工作的實際年限合并計算。 (三)復審。鄉鎮政府應將初審符合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有關信息報送縣(市、區)確認機構,由縣(市、區)確認機構按相關程序進行復審。 (四)公示。縣(市、區)確認機構應將復審符合條件的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名單及教齡信息返回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在該人所在鄉鎮、居住地、原學校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確認。公示結束后,縣(市、區)確認機構應將公示結果提交縣(市、區)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確認。經由市(地)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后,報省教育廳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切實加強對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領導。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要建立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辦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強對所屬縣(市、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把工作落實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和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縣(市、區)政府是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深入基層,認真研究和解決問題,把工作做實做細,確保各項工作科學、合法、準確。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同時,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師聘任制度,對新進人員一律實行公開招聘,決不允許再使用新的代課教師。 (二)精心組織。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問題情況復雜、關聯度高、政策性強,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審核程序和公示程序,結合實際認真做好人員身份和教齡的確認工作。對領導不力、工作不實、出現違規操作的地方,一經查實,省級財政將相應扣減或取消補助資金;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取消本人享受待遇的資格,并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督導檢查。省政府將建立由省教育廳牽頭,省人社廳、財政廳、監察廳、公安廳、信訪局、計生委、民政廳等部門參加的妥善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溝通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并適時對各地解決中小學已辭退民辦、代課教師工作進行專項督查。
2013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