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在今年10月份我的兩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沒有通知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問領導,領導說不用再訂了,可以繼續沿用原合同,請問他說的對嗎?
律師回答:
勞動合同期滿,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續延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系,且未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該規定,從你反映的情況看又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綜上,你可以向領導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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