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去年5月,劉某年滿50周歲,公司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劉某開始每月領取退休金。今年3月,該公司返聘劉某,打算與她訂立書面退休返聘協議。劉某則認為,自己一直在該公司工作10年以上,不同意簽訂退休返聘協議,要求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至55周歲。因劉某拒絕訂立退休返聘協議,該公司書面通知她于7月31日終止工作關系。劉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其今年3月至仲裁裁決生效之日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問她能獲得支持嗎?
律師解答:
劉某不能獲得雙倍工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眲⒛骋堰_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辦理了退休手續,顯然已經屬于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公司與劉某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不適用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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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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