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單位竟要換崗降薪可以向勞動監察申請仲裁
2012年3月,小張大學畢業來到湖州一家外貿公司擔任銷售專員。去年6月,她升職為銷售主管,雙方約定保底工資為5000元,外加銷售提成、職務津貼和通訊補貼。
去年底,小張懷孕了,本來是件喜事。但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在今年2月份以她懷孕后無法適應當前工作為由,將她由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支持,每月工資從5000元降為3500元,銷售提成、職務津貼和通訊補貼也相應取消。為此小張找到公司理論,經理說《勞動合同書》第六條明確規定:“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乙方的工作表現、崗位變化情況等,調整乙方勞動報酬,乙方應該無條件服從甲方的調整”,主張公司并沒有違反合同約定。雙方協商無果,小張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分析】
小張懷孕后,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調整女職工工作崗位、降低其勞動報酬嗎?
首先一點,女職工孕期可否被調整崗位?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從法律角度來講,調整工作崗位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管女職工是否處于孕期,用人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都需要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
其次,女職工孕期能否被降低工資?不管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還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都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等。因此,女職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即使用人單位為了照顧女職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女職工到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工作,其工資待遇也不應被降低。
【工會提示】
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通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有意無意將孕婦調到級別比較低或者沒有實際工作內容的崗位,這些單位的做法明顯違反法律規定,除非用人單位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調崗的合理性,否則仍要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遇到上述情況,女職工可以向工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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