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每年都會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發布當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
自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年度調整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自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申報期限為6月5日至7月20日。
4、未按規定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仍不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則采取劃撥社會保險費,查詢、扣押、查封和拍賣財產,以抵繳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二款規定的適用情形包括: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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