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關系是否解除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上,最基本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在舉證能力、接近證據的遠近方面,勞動者明顯處于弱勢。關于勞動關系是否解除的證明責任,雖然法律未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明確規定,但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法院應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本案糾紛中,鴻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處于管理者的地位,相應的管理資料為其掌握,相較勞動者而言鴻飛公司更接近于有關勞動管理的證據材料,包括辦理勞動者離職手續的相關資料。本案鴻飛公司稱其已于2010年10月6日批準劉致遠的辭職申請,但無法提供劉致遠收到單位批準的證據。二審法院在劉致遠已舉證其傷害事故系在鴻飛公司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的情況下,認為若要否定事發之日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則該主張的進一步舉證責任應由鴻飛公司承擔。
三、本案的證據判定與事實推定問題
在民事訴訟證據的審查認定方面,審判人員應在依據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對于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證據,必須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要求,才能對其主張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中,鴻飛公司要證明發生傷害事故時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則應提供更充分的證據。但現其提交的證據存在多方面的矛盾與瑕疵。一是批準辭職的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