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年假換三倍工資補償的前提
臨近年末,很多員工會拿出尚未休假的年休單,要求單位給予休假,但也有員工反其道而行之,直接要求將年休假換三倍工資補償。昨天,嘉定區總工會法律部部長陳佳指出,如果單位提出員工不能休年假,那么,單位必須按照員工日工資收入300%的標準對其應休未休的年假進行補償。若員工不愿意休年假,則只能作為自動放棄,員工不能要求將年休假換三倍工資補償。
近來,嘉定區有員工和單位來電咨詢有關“年休假是否可以換三倍工資補償”的問題。陳佳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需給予補償。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資和補發200%的工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顯然,給予三倍工資補償有個前置條件,即‘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如果條件允許,單位必須給員工安排年休假!标惣褟娬{,反之,如果員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即便工作很忙,也不是員工可以要求三倍工資補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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