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休年假能否得到補償?工資補償標準是多少?
小李入職一家公司已有五年,2013年年初,他想按法律規定休年假;因為當時公司狀況不如理想,公司領導希望大家能加把勁沖沖業績,就和小李協商看是否能先不休年假,待公司度過這一段艱難時期后再論功行賞。小李考慮了一下就同意了。經過小李等員工的努力,公司的銷售額有所提升,2013年底,小李婉轉地向領導提出未休年假的補償問題,領導提出按照日常工作日的加班標準補償給小李,或安排補休,小李不同意,認為給少了,雙方引發紛爭。
律師表示,此種情形,小李有權要求公司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假,是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我國法律規定: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镀髽I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痹诎咐,小李經與公司協商,自愿放棄年休假,符合法律規定。
而對于放棄年休假后的補償問題,該辦法第十條亦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庇纱丝梢,該公司只按日常工作日的加班標準支付補償,違反法律規定。小李可繼續與單位開展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循法律途徑解決紛爭。
以下內容摘自:《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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