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民族、社會出身、性別、戶籍、殘障或身體健康狀況、年齡、身高、語言等原因,采取區別對待、排斥或者給予優惠等任何違反平等權的措施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下面具體介紹:在新勞動法中就業歧視分為幾點!
有的學者將就業中的歧視僅看作是勞動力市場上的歧視,是指那些具有相同能力、教育、培訓和經歷并且最終表現出相同的勞動生產率的勞動者,由于一些非經濟的個人特征引起的在就業、職業選擇、提升、工資水平、接受培訓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
【就業歧視】
指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甚至部分勞動力供給者具有更好的勞動力供給條件,但是由于這部分勞動力個人的非經濟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絕,因而承受著不適當的失業比重。
【工資收入歧視】
指從事相同工作的員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經濟個人特征而導致所獲工資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職業歧視】
指在勞動力市場上,某些勞動力即使完全有能力勝任,卻因非經濟的個人特征而導致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某些職業,或者被排擠到同一職業中的過低層次的位置上。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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