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不允許辭職?在2015新勞動法全文中規定:
辭職是勞動者的行為,一般是指企業中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向所在單位請求不再供職,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對勞動者來講,《勞動法》實際上規定了三種類似辭職的解除勞動合同方式,即職工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辭職;
也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以后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而達到辭職目的;
還可以按《勞動法》第31條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而辭職。就是說勞動者要辭職,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的。
但是,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特別是有違約條款的勞動合同,在未到期的情況下,雖然勞動者可以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走人,但除按《勞動法》第25條與單位協商一致,單位同意或按第31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違法以外,勞動者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如因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也是要賠償的。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