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能否停發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
【勞動法解析】:
用人單位不能停發勞動者醫療期內工資待遇!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項、《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勞動合同活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職工患病治療期間,不應當停發勞動者工資,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發放病假工資。
依法享有醫療期工資待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職工可以要求該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如果該公司拒絕支付或者低于法定標準支付的,可以選擇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或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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