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就業,與企業建立了實際的勞動關系,企業有義務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勞資雙方協商一致。這么說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看似是兩者的責任。但是,我國勞動法站在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角度,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歸屬到了企業方,一旦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簽訂,企業就必須支付雙倍的工資。沒有簽訂或未及時簽訂,勞動者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法律后果該誰承擔?
【案例】
4月李某與某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今年3月合同到期,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由于李某是搞銷售業務的經常出差在外,李某在合同到期時,向公司提過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宜,但公司相關負責人說,等你忙完工作回來再簽。但過了三個多月后,公司找李某談話說,要他從銷售部門到技術部門工作,希望他服從公司安排,如果他不服從公司安排,公司將與他終止勞動合同。
由于李某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扣除了他6月份的工資。李某想咨詢的是,公司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留用他應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公司未及時給他續簽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他可以要求公司給他未簽勞動合同后這幾個月的雙倍工資嗎?
【法律援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措施之一。該條款明確,假如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第二個月起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該公司未在規定的30日內與李某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實質上剝奪了勞動者運用書面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應當向李某支付雙倍工資。至于應從何時起支付雙倍工資,李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于今年3月31日期滿,公司應當在期滿后一個月內即在4月30日之前與李某續簽勞動合同。故該公司應當支付李某今年4月至6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同時,如果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應重視勞動合同的續簽工作,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左右,主動了解勞動者的意向,及時辦理續簽、終止手續,以免因未及時續簽留用勞動者而陷于法律上的被動。
另一方面,勞動者站在自身的利益角度,對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也要及時和企業溝通,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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