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存在各種糾紛,其中勞動合同糾紛較為常見,近日,有網友反應,合同上的公司與入職公司不一致,對此現象,作為求職者該如何維權呢?
【案例】:
我簽的是正規勞動合同,和公司簽的蓋章的是一個合同,但是公司給我入職的卻是另外一個合同,然后原來簽的合同上有獎金、補貼等,換到另外一個公司后之后老板就翻臉不認賬了。我都不知道什么時候被弄到另外一個公司的,干了兩年該老板履行合同上的條款的時候出現了眼前的問題。
但是到另外一個公司上面的合同我都沒有見過,我是搞開發的,產品做好后應該加補貼有十萬左右的獎金,這個是原來合同上簽好的,但是我現在勞動關系都在另外一個公司里面,老板早都做好這個準備了,我該怎么辦?
對此,誠邀法律援助中心專家對此進行解答: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你的描述來看,你的老板有兩家公司,你與其中一家簽署了勞動合同。而實際入職的那家卻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這只是一個勞動關系認定的問題。顯然你的老板沒有從你口袋里騙取財物的目的,也沒有實施這樣的行為,詐騙談不上,最多是向你隱瞞了一些事實罷了。
在現在的職場上,老板擁有兩家以上的實體企業的情況比較常見。形成這樣的局面,有很多原因:也許是因為某些經濟區招商引資,要求企業必須注冊在區內,才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導致已經經營多年的企業新設公司;也許是因為國家經營范圍的限制,多種經營的企業不得不就某些需要行政審批的經營內容新設公司;當然,也不排除有少數的老板為了混淆視聽,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另設公司。所以,面對這種情況,一不要驚訝,二不要一棍子打死。筆者可以斷言,如今在中國經濟舞臺上知名的品牌,超過九成都擁有不止一家實體企業。比例之高,可見一斑。
回到你的問題,當老板有幾家公司時,該如何確定自己的勞動關系單位呢?首先,勞動合同是最重要的確定依據。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將簽署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員工的一個重要義務,原因就在于勞動合同是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你與老板一家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同時也在為老板提供勞動,并同時獲得了勞動報酬,這足以認定你與這家簽署勞動合同的公司建立了勞動合同。
你現在有疑問,老板私自將自己在另一家公司辦理入職,怎么辦?筆者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沒有關系。單位實際將員工放在哪家公司,這是單位的事,改變不了你簽字的勞動合同的事實。即使你干的活其實是另外一家的活,發工資是另外一家走的賬,社保實際是另外一家繳納的,統統敵不過你的勞動合同。
那什么情況下有關系呢?如果這家簽署勞動合同的公司倒閉關門了,需要擔心的。因為追求責任的對象沒有了,肯定麻煩的。
至于你的獎金和補貼問題,你應該要求老板按照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執行。如果老板以另一個公司的勞動合同來狡辯,你可以告訴他,另一個公司的勞動合同你并沒有簽字,所以對你是沒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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