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的規定。
目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主要存在五大問題:首先,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其次,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再次,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有的用人單位隨意設立違約金,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最后,有的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以上這些問題突出反映了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市場上的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比較嚴重。
本條規定突出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受侵害情形予以法律救濟的思想,在理解上應當注意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首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包括各種各樣的情形。與本法第七十四條相呼應,勞動行政部門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監督檢查的事項,往往就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容易受侵害的地方。例如,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內容或者程序不合法損害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規避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等;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或者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等等。只要是本法或者其他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對于本條規定中的“有關部門”的范圍應作廣義的理解。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據這兩條規定,勞動、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多多少少都承擔著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對于勞動者的維權要求應當依法處理,不能互相推諉,更不能將維權要求拒之門外。
再次,本條除了要求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的規定之外,還規定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兩種救濟途徑。這里所說的仲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經國家授權依法獨立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一般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團體或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特定部門各自選派的代表組成。各級仲裁委員會相互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各自獨立仲裁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受理該勞動爭議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最近民事訴訟法正在醞釀修改,已經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提請審議,可能會規定一些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訴訟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依法申請仲裁不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與本法第五十六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一致的,這對于勞動法的規定(第七十九條)是一個很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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