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解析】本條是關于組織或者個人對于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舉報的規定。
舉報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有關單位申訴、控告或者檢舉違法行為的行為。舉報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民主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舉報為專門機關監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線索。舉報既方便了組織和個人行使監督權利,又方便了專門機關履行職能,實行專門監督,實現群眾監督和專門機關監督的有效結合。組織或者個人行使監督權利的方式很多,如提出建議,當面批評,或者進行工作檢查,等等,舉報只是其中的一種。
舉報可以通過電話舉報、信函舉報、傳真舉報、網上舉報,也可以當面舉報、預約舉報或者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進行舉報。
舉報權利實際上是一種監督權利。舉報權利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自愿舉報。舉報人可以舉報,也可以不舉報。是否行使舉報權利由舉報人自己決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干涉,不能強制舉報,也不能妨礙舉報。(2)選擇舉報受理機關。舉報人進行舉報的時候,可以憑主觀判斷選擇舉報受理機構,不必受到舉報機構級別和管轄分工的限制。(3)選擇舉報時間和舉報方式。(4)有權決定是否實名舉報。(5)獲得保護。對于侵犯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人有權投訴,要求予以處理。(6)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7)獲得必要獎勵的權利。
舉報作為監督的有效形式,其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1)方便群眾對違紀、違法、犯罪等行為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舉報進行檢舉和控告,要求予以處理。(2)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權利,有效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公民可以通過舉報對黨和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提出批評和建議,反映一些社會熱點問題和群眾關心的問題。(3)專門機關通過舉報可以獲得大量的舉報線索,有利于專門機關履行職責,尤其是監督職責。(4)將群眾監督納入法制軌道,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的對象必須是有功人員。各地已相繼出臺了一些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辦法,如湖北荊門市《關于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規定了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具體標準:(1)對舉報貪污、賄賂、侵占、挪用公款等經濟方面的違紀違法行為及對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的,按收繳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的總額,在1%的比例內給予獎勵,一般不超過5000元。(2)對舉報違反財經紀律、失職讀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違紀違法行為且為國家、集體挽回或者減少重大經濟損失的,可酌情給予500元至1000元的獎勵。(3)對舉報其他方面的錯誤行為,使違紀違法者受到黨政紀撤職以上處分或刑事處理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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