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本條是關于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對于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首先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主要是指該單位沒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獲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根據2003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無營業執照經營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2)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3)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4)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5)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同時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還應按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報酬、賠償金。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不屬于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合法的用人單位,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因主體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但根據公平的原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處理的,該單位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仍應依照本法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經濟報酬、賠償金。本法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特別是被依法取締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報酬、賠償金無人支付問題,明確規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處理,該單位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由被處理的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報酬、賠償金。因此,即使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取締,被處理的單位或者其出資人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報酬、賠償金。被依法取締的單位不能因其被取締、不存在為由,拒絕支付勞動者報酬、經濟報酬、賠償金。對被處理單位或其出資人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其出資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再次,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被處理的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取締后,勞動者的損害很難從被處理單位得到賠償,要求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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