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本條是關于個人承包經營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個人承包經營是指企業與個人承包經營者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個人承包者,由個人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個人承包經營是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的特定時期出現的解決部分合營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補充措施。個人承包經營對一些企業扭虧轉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作用,但也出現了個體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管理混亂,一味追求經濟利益,侵害勞動者權益等問題,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后,賠償責任不明確,勞動者得不到賠償的問題,更是亟須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個人承包經營期間因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而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害,個人承包經營者應對其違反法律的行為承擔責任,對勞動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針對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個人承包經營者侵害勞動者權益,卻沒有足夠的能力對勞動者進行賠償,或者個人承包經營者逃避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很難得到賠償的現象,為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對于個人承包經營期間,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個人承包經營”也包括轉包。個人承包經營中間環節無論經過多少次個人間合法或者非法的轉包,承擔連帶責任的是可以往上追溯的“發包的組織”。中間轉包的個人承包者承擔賠償責任也是不言而喻的。本條規定發包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承擔連帶責任目的就是防止個人承包經營者在承包經營過程中,急功近利侵害勞動者利益,或者損害勞動者利益后沒有能力或逃避承擔對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個人承包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包組織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時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害,勞動者既可以要求個人承包經營者全額或者部分賠償,也可要求發包的組織即個人承包經營者所承包的單位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訴訟中,勞動者既可以單獨起訴發包組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者,也可將發包組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者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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