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青年職業見習工作的若干意見[ 滬勞保就發(2007)10號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促進本市青年就業,緩解本市勞動力市場結構性矛盾,現就進一步推進青年職業見習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青年職業見習工作的管理
(一)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青年職業見習工作”(以下簡稱“見習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指導和協調全市青年職業見習工作,負責職業見習基地和見習職業(工種)的審核認定,見習工作經費的核撥,見習工作的實施效果評估和宣傳推廣等。
(二)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見習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包括:負責申報職業見習基地的條件初審工作;對所發展的職業見習基地,做好指導與管理工作;受理青年職業見習報名,做好見習報名的指導和推薦工作;負責見習過程的跟蹤管理和服務,做好見習學員結業后推薦就業工作等。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以上工作職責要求,切實加強一線工作人員配備,做好相關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大力推進見習工作的實施,定期公布見習基地、見習職業(工種)以及見習學員就業率等情況。
二、積極做好青年職業見習基地的發展和管理
(一)見習基地申報條件
凡能直接提供見習崗位,且符合區縣經濟發展特點、功能定位或屬區縣重點發展行業的本市用人單位,可按規定向生產或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成為見習基地。
(二)見習基地的審核認定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在認真考察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工作環境的基礎上,將條件合格并有積極性的用人單位確定為試運作的見習基地,并負責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試運作期限一般為3-6個月。對于試運作見習基地,應納入正式見習基地的管理范圍,并同等享受本市有關見習基地的政策規定。
對于有一定規模、各方面條件較好且能持續提供較多見習崗位的試運作見習基地,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評估達標后可確定為正式的見習基地,并予以掛牌。每一個見習基地掛牌所需的制牌費標準,原則上不超過300元,所需經費從市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見習基地管理
建立和完善見習基地的跟蹤管理與評估制度,并形成能進能出的淘汰機制。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對見習基地見習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及時指導和協調見習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評估方式上,可采取招投標的方式,引進社會中介機構參與見習基地的評估工作,購買評估服務成果。原則上,對每一個見習基地一年的評估費用不超過2000元。購買評估服務成果的費用從市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對評估結果不達標的見習基地,要會同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要取消其見習基地資格。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采取招投標的方式,將見習基地發展、跟蹤管理和服務等事務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運作。
三、進一步完善對見習青年的跟蹤服務工作
(一)有意向參加職業見習活動的本市戶籍青年可按規定報名參加青年職業見習活動。高等院校畢業生,以及中專、職校、技校畢業生,應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手冊》后報名參加見習。
(二)見習基地的見習崗位信息在“上海公共招聘網”統一發布。凡申請參加職業見習活動的本市青年,可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現場報名或登錄“上海公共招聘網”網上報名。
(三)參加職業見習活動的青年在上崗前,應主動接受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的職業指導,了解勞動力市場崗位需求趨勢、見習政策、勞動保障法規等,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四)對正在參加職業見習活動的青年,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跟蹤其工作學習情況,了解見習成效。對參加見習活動后未就業的學員,應加強針對性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四、認真做好職業見習補貼相關費用的核發工作
職業見習補貼相關費用,統一作為青年職業培訓(實訓)補貼,可按規定從市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青年職業培訓(實訓)補貼主要用于見習學員生活費、見習帶教費、見習學員綜合保險費等事項。
(一)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標準為當年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0%,自2007年4月1日起執行。生活費補貼通過銀行發放。見習學員應憑本人身份證到指定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領取銀行存折。
(二)見習帶教費補貼由區縣根據見習工種崗位的工作性質和實訓條件要求的不同,制訂相應標準。市失業保險基金按每一名見習學員每月不高于150元的標準予以補貼,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配套補貼,并及時劃撥到見習基地。
(三)市勞動保障部門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商業保險公司,為見習學員統一辦理綜合保險。
五、進一步加強見習青年的信息管理工作
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社區未就業青年的勞動力資源摸底調查工作,并組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人員上門宣傳青年職業見習政策。
城鎮登記失業青年一旦參加全日制職業見習活動,并按月享受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的,在見習期間不再列入失業統計范圍。
六、本意見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本市此前有關青年職業見習工作的操作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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