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在本市實施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6]18號),現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在本市用人單位從事具有職業資格準入要求職業(工種)的所有人員,應當取得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五個等級之一)。其中,熱力司爐工、起重工、維修電工、汽車駕駛員可以持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核發的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具體規定見下表。
工種 對應證書 作業類別 發證單位
熱力司爐工 《中國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鍋爐作業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起重工 《中國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起重機械作業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維修電工 《上海市特種作業操作證》 電工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電工進網作業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華東監管局
汽車駕駛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各類機動車駕駛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
二、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介紹過程中,對涉及職業資格準入要求的職業,應當從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進行推薦, 對于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求職者應加強職業指導,引導其參加職業培訓,提升職業技能。
三、用人單位在“上海公共招聘網”上發布涉及準入要求的崗位時,網站自動提示單位填寫相應職業資格要求,并限制發布未填寫職業資格要求的招聘信息;同時,網站對所有應聘此類崗位的求職者進行職業資格要求的提示。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應做好相應的宣傳解釋工作。
四、對于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經從事有職業資格準入要求的職業(工種)而又不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在崗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組織相應從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培訓。相應職業培訓可由用人單位自行開展,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進行。
五、持外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在本市從事有職業資格準入要求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到本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復核換證。
1、職業資格證書的復證考核采用模塊抽考法,持外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應按同等級或低等級申報復證。
2、首次復證應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到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申報鑒定。用人單位需提供申請復證人員的外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申請資料。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單位遞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報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由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統一安排后,通知單位組織申請復證人員到各相應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參加復證考核。
復證不合格者再次復證時,需由本人持上述有關材料到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申報。
3、首次復證的費用實行政府補貼,補貼標準按照市物價部門核準的單項能力鑒定收費標準執行。
六、本意見自2006年9月1日起實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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