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規〔2015〕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稅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強底線民生保障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我省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問題,增強工傷保險保障功能,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傷殘津貼的特別調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現決定對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調整加發一定額度的傷殘津貼:
(一) 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12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12月起,按月加發150元傷殘津貼;
(二)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按月加發150元傷殘津貼。
今后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額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列入年度調整基數。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按照有關規定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或者在喪失享受傷殘津貼條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
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關于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辦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現對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辦法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比例和調整時間。
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調整時間為每年7月1日。調整對象為當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領取生活護理費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且在當年7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生活護理費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參數。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按照以下三種情形確定:
1.統籌地區統計部門調查發布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的,按照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2.統籌地區統計部門調查發布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而不再調查發布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3.省本級統籌區按照廣州市的相應數據執行。
(三)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最低發放額。
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人員,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應調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1.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低于300元/月的人員,在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從1月起調整到300元/月的標準發放,今后以此標準為基數按規定進行調整;
2.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核定標準低于300元/月的,從發放首月起調整到300元/月的標準發放,今后以此標準為基數按規定進行調整。
今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最低發放額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5月19日
頒布日期:2015-5-19
執行日期:2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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