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人社發〔2015〕33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4月1日起施行,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辦法》實施中的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撤回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勞動能力鑒定期限。
申請人材料齊全,并按照規定繳納勞動能力鑒定費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按規定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并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制度規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三、用人單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按規定需要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提供相關材料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提供。不提供的,用人單位可以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材料補正告知書》及單位公函到初次鑒定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協助提供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一)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被鑒定人提供的有效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其他按規定應提供的材料。
上述復印材料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對無誤后加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印章。
四、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再次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通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初次鑒定情況寫出書面報告,連同初次鑒定的專家查體診斷記錄、鑒定意見及所作檢查結論(報告)復印件,一并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五、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審查再次鑒定材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中止再次鑒定,并通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用人單位及工傷職工:
(一)鑒定結論遺漏或超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的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有較大影響的受傷部位、傷情的;
(二)鑒定傷情檢查嚴重失實的;
(三)工傷職工傷情未相對穩定的;
(四)鑒定不符合規定程序的;
(五)嚴重影響鑒定結論的其他情形。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初次鑒定結論進行復核。經復核沒有發現問題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及時恢復再次鑒定程序。經復核確有問題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及時予以糾正,將糾正后的鑒定結論及時送達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并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終止鑒定。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對市級糾正后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六、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并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后,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提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予受理。
七、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仍按照《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意見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本廳和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6月19日
頒布日期:2015-6-9
執行日期: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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