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切實保證女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一般適用于本省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本辦法有關照顧孕婦、產婦的條款,不適用于違反國家和本省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女職工。
本辦法所稱的女職工包括女職員和女工人。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本省明確規定的礦山井下、森林采伐等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勞動。
第五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木器加工、破膠打卷、礦石篩選、漂染等比較繁重的體力勞動。
從事野外流動作業以及在生產第一線長久站立行走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應予以適當照顧或準予休息一天,工資獎金如數發給。
第六條 嚴禁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下列勞動:
(一)人力進行的土石方作業;
(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性作業;
(三)伴有全身強烈震動的作業;
(四)勞動場所中一氧化碳、汞、苯、砷、鈹、鉛、鎘、二硫化碳、己內酰胺、氯丁二烯、環氧乙烷、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五)頻繁彎腰、攀高、抬舉、下蹲和其它可能導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產事故的作業。
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無子女的懷孕女職工,必須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勞動崗位。
第七條 女職工在本單位的或另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檢查、產前檢查、婦女病檢查和分娩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按規定的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八條 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加班加點。對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并應及時削減勞動定額,準許其在勞動時間內適當休息
第九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兩個月流產,給予產假二十天;滿兩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給予產假三十天;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給予產假四十二天;滿七個月分娩,給予正常產假。
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如數發給。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應暫時調離生產或使用含鉛、汞、錳、砷、苯、二硫化碳、甲醇、有機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崗位,從事其它適當勞動。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后,應準許經一至二周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
第十二條 現有企業應盡快建立、完善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等婦幼保健設施!⌒陆āU建、改建的企業,必須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將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等婦幼保健設施列入基建計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第十三條 單位每月發給女職工四至六元衛生費或相應的衛生用品。此項開支,企業單位從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從留利中的其它基金調劑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在包干經費中解決。
衛生費不包含于洗理費中。已離休、退休的女職工不再發給衛生費或相應的衛生用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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