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于對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了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對象上看:見習期僅適用于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后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從適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單位對表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而是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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