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將于今年7月畢業的大學生小玲,已經與一家企業達成就業口頭協議,不過公司要求小玲從現在開始進入公司上班,表示這段時間可以作為一年試用期的一部分。至于正式的勞動合同,則要等小玲試用期結束成為正式員工的時候再簽。
在法律基礎課上,小玲曾學過,企業使用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不過是試用期,不簽合同似乎也有道理。這合同到底該簽還是不簽?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試用期的長短,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比如小玲的單位說工作頭一年為試用期,這是不妥當的。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另外,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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