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在某外貿公司試工的小李,因為當初怕公司不肯錄用自己,所以就沒敢問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上班以后,不論自己加班到多晚,得到的薪金仍然是公司最早承諾的500元。工作了2個月,小李試著向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經理以對她“了解不夠深入,爭取更好表現”為由繼續試用。直到工作近半年后,公司因“工作經驗不夠豐富”辭退了小李。
案情分析
每當求職的高峰季節,廣大求職者在“過五關斬六將”之后,就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首先就需要面對試用期問題。而在現實中用人單位鉆法律空子,濫用“試用期”的現象比較普遍。
通過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由于試用期間職工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員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所謂的勞動者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然后再去“試用”其他人,變相盤剝勞動者。
法務學堂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這里的“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條款,就是說你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告知你怎樣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要求其出示必要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專家建議
在試用期,單位也不能隨心所欲地讓你立即走人,必須理由正當且符合程序方可,否則你有權拒絕或采取仲裁等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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